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苗某(2008年2月19日去世)与原告刘某是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原告刘某、刘某、刘某、刘某及被告刘某。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苗某及被告刘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苗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刘某所有;
二、五原告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三、原告刘某对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享有终身居住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