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人民陪审员昌杜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崔佩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其位于赫山区X镇的上海立马电动车门面内利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活动,并有曾某、李某、文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参与赌博,被告人谭某从中抽水共计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由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李某、文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