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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别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主管上峪乡X区X乡政府副科级协理员马某在该乡X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500座户用沼气建设过程中,超越职权,安排上峪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魏买根、副主任尚小勇,以伪造118户虚假的户用沼气农户名单和签名,以45户旧户用沼气项目冲抵新增沼气项目数量的方法,共套取163座户用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34720元(含配件等实物折价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追回2009年新增农村沼气国债建

设项目资金72964.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魏买根、尚小勇的供述,证人黄一X、魏一X、王一X、肖一X、秦一X、魏二X、刘XX、吴XX、黄XX、马XX、肖二X、肖三X、秦二X、魏三X、王二X、魏三X、杨一X、郭XX、杨二X、廉XX、程XX、王三X、万XX的证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业厅豫农计[2004]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农经[2008]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豫发改投资[2009]X号文件,鹤壁市财政局鹤财办预[2009]X号文件,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资金发放通知书,农户领取表,记账凭证,票据,补助资金发放表,新增沼气用户名单,鹤壁市X村能源环保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市长热线登记及网上呈批单、中共鹤壁市X组织部关于马某同志任职的通知,鹤壁市X乡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峪乡会议记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滥用职权行为系在乡X排下所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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