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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乙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乙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在我们结婚后被告就走了,我们本来就没有多深的感情,现在更没有感情可言,故我特提出坚决与他离婚。

被告林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第二天被告林某便离开大陆回台湾了,随后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第二天被告便离开原告回台湾了,两人分居至今,原、被告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根据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乙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海鲁

审判员柴永益

陪审员杨恒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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