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运连与被告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唐建平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