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委托娄底市东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的登记在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湘x)一辆。2010年4月24日买受人谢道军(身份证号码:(略))以x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的登记在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道军所有人身份证号码(略);
二、买受人谢道军凭本裁定书在1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菊花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童广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