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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朱某(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郭某(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个体户,住(略)。

申请再审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本院(2010)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朱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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