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志群,株洲市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栋。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群、被上诉人肖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反诉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