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三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城县上石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与被告刘某乙、被告河南省商城县三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外出住所不详,本院经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文书,期间届满后其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丽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1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石桥工业园区的轻纺厂综合楼建设施工业务,双方对质量、价款、工期等均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于2007年8月组织民工进行施工,2008年5月竣工,并经商城县质监站验收合格,工程交付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工人工资x元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偿付欠款x元,并支付工程鉴定验收费3000元。
被告刘某乙、三金公司对原告起诉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表示无力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原告城关建筑公司与被告刘某乙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石桥工业园区的轻纺厂综合楼建设施工业务,双方对质量、价款、工期等进行了协商。原告于同年8月组织施工。2008年5月竣工并经专业部门验收。工程交付后,经结算被告刘某乙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计x元,由被告刘某乙立下欠据1张,并加盖被告三金公司印章。
另查明,原告城关建筑公司为被告刘某乙垫付轻纺厂综合楼工程验收鉴定费3000元。
以上欠款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刘某乙外出住所不详,被告三金公司虽未经工商部门注销,但尚未经营已人去楼空,致原告讨债无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及时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一切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城关建筑公司要求被告刘某乙、被告三金公司清偿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被告河南省商城县三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x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世强
审判员余国琴
审判员邹建中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