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伍清华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人民陪审员陈金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