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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法执字第4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

法定代表人申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武法执字第44-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武冈市X村X栋X号房屋,并限定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武冈市X村X栋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私字第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孙谋

审判员肖国胜

审判员刘建平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伍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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