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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贾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斜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小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元月24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贾某某到本市X街X号被害人何x家中,将其放在枕头下的现金860元盗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的盗窃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某、贾某某的刑期均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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