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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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文池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下旬(2006年农历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应唐某元(已判刑)、唐某通(已判刑)、唐某新(已判刑)之邀,共同骑摩托到新宁县盗窃电缆线。当天晚上,唐某某等4人骑摩托车来到新宁县狮子寨,唐某元爬上电线杆,用锯子切断电缆线,唐某通、唐某新、唐某某在下面拉电缆线,拉下后,唐某通拿锯子把电线切割成丈长一截,唐某元对电缆线进行剥皮,唐某新和唐某某将电缆线卷好放进编织袋,后唐某元、唐某通、唐某新三人又去偷,唐某某在原地等。四人共将田野中已不使用的在电杆上的x×2×0.5电信电缆线拆切下来(长约100米),然后用两个编织袋装回武冈。销赃后得币2700多元,四人平分。唐某某等四人盗窃的电缆线价值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唐某通、唐某元、唐某新的供述;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乙、吴某、曾某某的证言及李盛诗的自述笔录;唐某通盗割电缆线登记;主要材料价格表;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四条、第二某五第一款、第二某七第第一、二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某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某,并处罚金二某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杜文池

二0一一年九月二某八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某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某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某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某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某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某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某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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