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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又名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在审判期间外逃,于2008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1年8月22日肖某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文池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7月15日,邓某甲(已判刑)邀被告人肖某到武冈二某找“路子”(意指抢学生的钱),7月22日晚21时许,邓某甲、俞某(已判刑)、肖某三人来到武冈二某校门口意欲抢劫学生钱财。当学生曾某某经过校门口的小路时,俞某、肖某欲拦住曾某某实施抢劫,刚好有台车子经过,曾某某趁机脱身。半小时后当学生林某某经过时,俞某上前将林某某拦住,邓某甲拿起俞某带在身上的刀子威胁林某某拿钱出来,肖某在马路上望风,林某某被逼只好将仅有的6.5元和一张银行卡拿出来,因不知道银行卡密码,邓某甲将银行卡退还给林某某,三人得手后逃离现场。

2008年7月24日晚21时许,邓某甲、俞某和肖某又窜至武冈二某校门口伺机抢劫学生,俞某被守候在此的二某师生抓获,邓某甲和肖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甲、俞某、曾某某、李某、陆某某、方某某、邓某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某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三条、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某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某,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杜文池

二0一一年九月二某六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某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某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某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某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某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某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某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某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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