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59岁。
被告严某,女,29岁。
被告谢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俩被告共同委托)
第三人刘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26岁,系第三人刘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诉被告严某、谢某、第三人刘某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严某、谢某赔偿原告罗某x元,于2011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x元,余款在2011年7月底付清;
二、由第三人刘某甲赔偿原告4000元(原已支付的除外),于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国强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