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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严某、谢某、第三人刘某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59岁。

被告严某,女,29岁。

被告谢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俩被告共同委托)

第三人刘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26岁,系第三人刘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诉被告严某、谢某、第三人刘某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严某、谢某赔偿原告罗某x元,于2011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x元,余款在2011年7月底付清;

二、由第三人刘某甲赔偿原告4000元(原已支付的除外),于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国强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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