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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原被告自谈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元月1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月17日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1月8日婚生长子王某东,2009年1月5日婚生次子王某东。原告婚前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21寸彩电一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音响一套、自行车一辆。被告婚前财产:瓦房三间。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某东、次子王某东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子女抚育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的婚前财产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留柱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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