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8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让被告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案件的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11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到女家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无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双方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离婚也未向本院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柱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