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出售假币于2009年2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于2009年2月25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2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中华(已判刑)、朱秀根(已判刑),将从他人手里购买的x元假币在周口市川汇区X路邦杰集团附近以1:5的价格经魏明黎(已判刑)介绍,卖给王楠楠(已判刑),被告人张某某得赃款13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已决犯刘中华、朱秀根、魏明黎、王楠楠本人的供述佐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