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又名余X,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X村。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工人,住(略),系原告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丁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已与被告丁某协商处理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