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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又名余X,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X村。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工人,住(略),系原告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丁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已与被告丁某协商处理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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