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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刘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xx与被告吴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吴xx随被告吴xx共同生活,原告陆xx自2010年8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吴xx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陆xx可于每周的周五至周日期间对吴嘉陆连续探视24小时;寒暑假探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及该房屋内的飞利浦40寸液晶彩电、东芝29寸彩电、LG21寸彩电、海尔小王子冰箱、LG洗衣机各一台,松下挂壁式空调两台、松下立式空调一台,4尺半钢床、木框架床各一张,6尺木框架床一张、八人位布艺转角沙发一套,三人位布艺沙发一套,保险柜一个等财产归被告吴xx所有;该房屋内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吴xx负责偿还;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陆xx所有;

六、沪Gx福特福克斯汽车一辆归原告陆xx所有;

七、现在原、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八、被告吴xx应给付原告陆xx房屋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该款应由被告吴xx于2010年8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余款110万元于2010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吴xx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应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陆xx支付违约金至钱款付清时止;

九、被告吴xx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陆x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产权变更费用由原告陆xx负担;

十、原告陆xx应于被告吴xx付清房屋及财产补偿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吴x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产权变更费用由被告吴xx负担;

十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评估费人民币3,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仲徐惠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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