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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李某乙与被告彭某丙、邓某、李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组。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锦绣社区长码头X号附X号。

原告贾某、李某乙与被告彭某丙、邓某、李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李某乙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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