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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肖某、林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肖某、林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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