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方,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唐渡口支行,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负责人姚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行副行长。
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唐渡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唐渡口支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又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邵吕某某、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晓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