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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唐渡口支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方,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唐渡口支行,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负责人姚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行副行长。

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唐渡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唐渡口支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又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某、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邵吕某某、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晓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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