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5-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
被执行人欧阳达、欧阳建宁、欧阳松茂、欧阳顺芝。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欧阳达、欧阳建宁、欧阳松茂、欧阳顺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该案抵押物分别于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2月30日、2009年2月12日依法进行了三次拍卖。2011年3月28日进行变卖,所得价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借款。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07)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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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