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清、贾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汪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兰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