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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妻子赵某被陈某某强奸为由,以不给钱就报案相威胁,敲诈陈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陈1某某、陈2某某、曹某某、王某、王1某某、王2某某、王3某某的证言;书证:民权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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