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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张XX,曾用名张某宽,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民政福利厂。

申请复议人张XX(曾用名张某宽,下同)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县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濮阳县人民法院在濮阳县民政福利厂申请执行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XX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异议人张XX不是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张XX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范围,以(2010)濮县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张XX的执行异议。张XX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2010)濮县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裁定申请人不是被执行单位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3、依法裁定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被执行单位。

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于1993年6月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时,经该厂主管部门、投资开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研究决定,任命宋铭海为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经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任命,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远星。1999年1月18日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经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任职决定,决定同意张要宽同志任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远星厂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同年1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张要宽同志任职通知”的金民(1999)X号文件:经研究决定,任命张要宽同志任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厂长及该厂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远星同志原厂长及法人资格。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工商注册登记档案中,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出具的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我单位正式任命(选举、招聘),张要宽同志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担任厂长职务。请予核准”,任命单位盖章处及任命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分别由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字,且在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上附有张要宽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本案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于2008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6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成立了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XX作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该任命是经本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且经过该厂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研究决定的,该任命经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申请人提出对上述任命不知情,请求裁定申请人不是被执行单位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此请求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范围,濮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XX的执行异议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张XX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舒

审判员郭海

代理审判员杨慧玲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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