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物为腾空租赁的门面房屋。被执行人李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0年12月2日主动将租赁的门面(新景公寓X号门面)腾空交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谭某。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罗家志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