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某号。
被告王某乙,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丁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王某乙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以其丈夫王某乙涛(已故)名义登记的座落在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X室(原为县X路X号)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丁某以其丈夫王某乙涛(已故)名义登记的座落在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X室(原为县X路X号)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费84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