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夏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七监区X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夏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夏X由被告夏XX抚养,被告在服刑期间暂随被告父母生活,刑满后随被告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