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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夏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七监区X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夏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夏X由被告夏XX抚养,被告在服刑期间暂随被告父母生活,刑满后随被告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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