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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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