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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徐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铁虹,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于二O一O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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