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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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贺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手持水果刀窜至本市X街名烟名酒超市,用水果刀抵住店主史XX腰部,索要钱财,从店主放钱的盒子内抢走现金410元,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史XX的伤情为轻微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顾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5)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某抢劫商店门口照片、抢劫时损坏的柜台玻璃照片、抢劫史XX现金所放位置照片、从被告人顾某某衣兜提取的所抢现金照片、被告人顾某某及抢劫的现金照片、被害人史XX及伤情照片、被害人史XX左手损伤情况照片、(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10]第X号人体损伤成都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辩称,认罪伏法,认识到自己作的事感到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顾某某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手持水果刀窜至本市X街名烟名酒超市,用水果刀抵住店主史XX腰部,索要钱财,从店主放钱的盒子内抢走现金410元,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史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顾某某供述:2010年5月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进到工商银行东边一批发部(内有电子游戏机),并在一青年男子(打电子游戏机)旁站了站,就出来了,主要是看当时批发部内有三个人(玩电子游戏的,老板及老板娘)。我出来后,见从店里出来两个人(老板娘和一个男的),老板娘去了隔壁一商店了。这时离第一次进店约10分钟左右,我见店里就剩男老板在柜台里面坐着,我就进到店里,我从上衣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长约20cm),用刀抵住店老板说:“钱在哪里”老板从钱盒(柜台里面第二层里)拿出几张钱搁在柜台上,我又从钱盒抢一叠钱,并把柜台上老板拿出来的钱一起装在我的上衣兜里,出门正东跑了,老板在后边追我,我感觉后面有人追,就没往回看,先跑到路东一站点又正南跑,跑到一个院(刘庄市场院)正东跑,在院里正北有个出口,正北出去从麦地,油菜地正东跑,跑过一臭水沟,我摔了一跤,起来后又继续向东顺小路跑了,到六矿一坑边西斜的大路上,又正南跑,然后到电站北南北路上,往西走,走到刘庄村被你们抓到了。抢这个店多少钱我不清楚了,有面值100的,有50元的,有10元的,有1元的(成叠的)。我拿的水果刀不清楚弄哪了,可能跑的过程中丢了,没印象了。老板追我时我只顾某没听见他喊“有人抢钱了”之类的话。我抢老板钱原因是:因为我经常在他的店里打电子游戏机(赌博机),在里面输钱了。前天在这个店里输了1000元,大前天在这个店里输了200元。我的工资输完了,我自己心里不知咋办了,今天下午就去用刀逼着老板拿钱了。

2、被害人史XX陈述:2010年5月8日下午四点多钟,我正在自家开的名烟名酒超市(新新街老果品商店)柜台内看报纸哩,这时从外面进来一孩(20多岁,1.7m左右,上衣穿件深色夹克,穿啥裤子没注意,分头),进屋后他瞅了瞅便出门了,停了有几分钟,他又进屋,见我一个人在屋里,他绕过柜台,站在我北边,忽然他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抵住我右腰眼,说“妈个X,把钱拿出来,”我站起来夺他的匕首,没夺下来,左手还被匕首划了个口子,他又说“钱拿不拿”,我一看不给不中了,之后从钱盒里拿了两张一百的,一张50元的给他,他嫌少,又说“你拿不拿”,我又把钱盒掀给他看,把钱盒里一叠一块的又拿出来给他,这时俺房东王XX听见动静从北边屋里出来,那孩一见有人,拿着钱便往外跑,跑的时候还把俺柜台玻璃给压碎了,他刚跑出去,我赶紧从店里追出来,边追边喊:“抢钱了,抢钱了。”俺邻居王XX听见也跑出来了,那孩往东边跑,我和王XX在后边追,他从店里往东跑,从“世纪缘网吧”西过道往南到粮店院里,从院里出来往东到大路上,再往南到刘庄老菜市场口,进菜市场口往东,俺俩一直追到八栋楼南边,在那把那孩给追丢了,然后我和王XX从六矿一坑往西走,到卫东小区门口时你们派出所的警车从东边追上俺俩,之后我便发现抢俺点那孩在警车上,在后来我便去你们派出所了。

3、证人刘XX证言:我不认识被告人,不知道他叫啥,见过他,大概是今天下午17时左右(具体时间我没注意,也可能是16时多),我正在新新街工商银行东边一批发部里打电子游戏机,这个青年男子进到批发部,在我身边站站(没停留),就走了(出没出门我没注意),约一、二分钟之后,我先听见玻璃碎的响声,并听见他说:“把钱拿出来!”我扭头往后看,见店老板(不知叫啥)在柜台里面朝西坐着,被你们带回的青年男子在柜台外边(西边),面朝东站着,店老板手里握一把钱给这青年男子,青年男子拿住钱就往门外跑,店老板喊:“抢钱了!”并跑出门外了。我站起来后,也没往门口走,就继续打游戏机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注意这个青年男子手里拿啥东西。我也没注意店老板受伤有无伤痕,那青年男子跑出去,店老板没停就追了出去。

4、证人王XX证言:2010年5月8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新新街果品商店北屋跟史XX他妈说话,当时史XX在南边柜台里坐着,忽然听见天军喊了一声“干啥哩”,我感觉不对劲,从北屋出来,见一个孩在柜台北边站着,左手伸到柜台里面,我问天军:“干啥哩”天军说“抢钱哩”,之后我见那孩便往外跑,我赶紧站到店门口喊“快点截住他,抢钱了”,之后见那孩从世纪缘网吧西边过道往南跑了,天军跟其他人从后边也追过去了,我看到的就是这些。

另有被告人顾某某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5)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案发现场照片及所抢现金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10]第X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顾某某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赵敏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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