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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汨罗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理表人朱成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民政局,住所地xxxx。

法定代理人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系汨罗市民政局副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征收x元,由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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