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环卫管理处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邱某、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以两被告愿积极偿还借款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邱某、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王若良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