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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某与被上诉人攸县公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年××月××日,××省××县X镇××村X组××号。

委托代理人聂拥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X路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于2010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3342.5元,由上诉人文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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