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某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