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石花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海石花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海石花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株洲县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株洲市惠农农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海石花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票面金额为x元,号码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海石花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祥宇
人民陪审员沈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易江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