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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8月15日被告秦某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秦某某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为月息1%。后来我多次向被告秦某某催要迟迟不予归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偿还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某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于2007年8月15日给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后来原告李某某多次、经常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某欠原告李某某款项属实,并有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在案佐证。且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欠条上未有约定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李某某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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