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女,1978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号,现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胡X(系原告丈夫),男,在X有限公司工作,现住上海市X室。
被告上海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室。
法定代表人俞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女,系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薛X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6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萍
书记员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