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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女,1978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号,现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胡X(系原告丈夫),男,在X有限公司工作,现住上海市X室。

被告上海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室。

法定代表人俞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女,系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薛X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6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萍

书记员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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