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甲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和12月26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自仙游鲤南仙安村往八二五南街方向行驶,行经仙游鲤南中心小学后门路段发生自摔,造成郑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从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1.93mg/x,属醉酒后驾车。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自动向(略)公安局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郑某甲投案后归案的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其系自摔的单方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又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关于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故其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梅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