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x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俞x,所长。
委托代理人陆x,系该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x管理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于2009年12月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硕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