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某雄、李某秋、李某凡、李某伙、李某凡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成、李某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以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宜章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单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