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