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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含本金、利某、诉某、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某: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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