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湘潭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湘潭某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助执行单位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湘潭市护潭河改造工程项目部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湘潭某酒店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部的征拆补偿款x元(含本金x元、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用以偿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的债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