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汉族,1968年11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职务。
第三人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42岁,本科文化程度,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李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不再要求法院对此案作出处理为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吕贺先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