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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李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汉族,1968年11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职务。

第三人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42岁,本科文化程度,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李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不再要求法院对此案作出处理为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吕贺先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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