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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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