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原住(略),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郑某绑架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x元。本案于2011年5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查控人XXX、处置人XXX共同执行,由审判员XX、XXX、XXX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
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郑某犯绑架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被执行人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本院经向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七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建房用地档案材料。2011年8月11日,本院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在该村无房屋等财产。以上事实由长乐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调查函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正在服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