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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某供销合作总社诉被告上海某工业品批发有限公司间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某供销合作总社。

被告上海某工业品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列当事人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工业品批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市某供销合作总社不当得利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0年9月30日前付20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20万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4827.8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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